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 *** 提交申請;
(二)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可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
(二)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三)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管線敷設的;
(四)市(縣)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規劃區內修建的臨時建筑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日內自行拆除,清理現場;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建筑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后5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許可結果。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市(縣) ***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利害關系人意見;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 *** 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督察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 *** 應當建立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 *** 實施城鄉規劃、控制違法建設情況,定期開展考核評價。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行政執法、行政監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當地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規劃建設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聯動監測系統,完善城鄉規劃信息及違法建設監控平臺,設立、公布監督舉報 *** 、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舉報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建設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實行城鄉規劃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程時,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通過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 *** 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城鄉規劃的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違法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或者城市新區的;
(三)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 *** 或者上級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批準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申請規劃條件進行出讓的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的工程核發房屋產權證件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 *** 、上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收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的,或者公示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等措施,強制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以暴力或者其他 *** 阻撓、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公告期滿后,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制定或者實施城鄉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鄉規劃管理失控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線、紫線、藍線、黃線”:
綠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紫線是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藍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庫、潭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黃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六十三條 未設鄉鎮建制的農場、林場、漁場及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

成都市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ǘ讲靻T)
市人民 *** 向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溫江區、新都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所駐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 *** 派駐區(市)縣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ǘ讲旆秶?/p>
督察員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督察:
(一)區(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情況;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情況;
(四)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辦理國土使用批準手續等涉及規劃的情況;
(五)歷史文化名城(鎮),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及重要資源的規劃情況;
(六)區(市)縣規劃工作的公開情況;
(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保障情況;
(八)城鄉規劃管理權限的集中統一情況;
(九)城鄉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十)有關城鄉規劃的其他事項。第四條?。ǔ肿C督察)
督察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市人民 *** 頒發的《成都市人民 *** 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證》。第五條?。ㄉ鐣O督)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督察員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六條?。ǘ讲旆绞剑?/p>
各區(市)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督察員通報城鄉規劃情況。督察員應列席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督察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條?。ǘ讲炻殭啵?/p>
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申報及實施管理等單位收集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重大行為,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可以組織調查。第八條?。m正程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督察意見,并在收到督察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督察員反饋處理情況。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九條 (處理方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市人民 *** 或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通知區(市)縣人民 *** 改正或通知區(市)縣人民 *** 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二)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區(市)縣人民 *** 、規劃行政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ǘ讲炻鋵崳?/p>
督察員應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將跟蹤信息及時反饋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十一條?。üぷ鞅U希?/p>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及督察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公共預算。第十二條 (工作紀律)
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督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人民 *** 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人民 *** 參照本辦法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十五條?。ń忉寵C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ㄊ┬腥掌冢?/p>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 *** 有哪些?職責是什么?
從中央到地方 *** 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擴展資料: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 *** 、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監督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環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監督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沒有法定情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實施的城鄉規劃。第七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及監督的效能。第九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對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許可條件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核發。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預防發生違法建設。第十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獲取資料
顧問電話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