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泉水天然保護區申請要到哪里? 要找省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辦?) 詳細的說一下
之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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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以下簡稱礦泉水)的管理,保證合理開發利用礦泉水,切實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泉水的勘查評價、鑒定、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礦泉水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泉水的勘查評價、鑒定、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泉水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城建、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礦泉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勘查評價
第五條 從事礦泉水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向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未取得勘查許可證的,不準從事礦泉水勘查評價工作。
第六條 礦泉水勘查單位對礦泉水的勘查評價,應當按照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和有關勘查規范進行。
第七條 礦泉水水樣的采集、保存、送檢以及測試 *** ,應當按照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 *** 進行。
第八條 礦泉水水質的檢測分析,應當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并取得省級以上測試計量認證的測試單位承擔。微生物指標的檢測由市(州)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承擔。
第九條 勘查單位在完成礦泉水勘查工作后,應將勘查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按照《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辦理匯交手續。
第三章 鑒定
第十條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泉水鑒定的組織工作。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組織的礦泉水鑒定,其結論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申請礦泉水鑒定的單位,在向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礦泉水鑒定時,應當提交礦泉水勘查評價報告和有關資料。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礦泉水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衛生、食品等專家進行鑒定。參加鑒定的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礦泉水勘查報告等有關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并根據國家礦泉水有關標準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向申請人簽發鑒定結論。
第十二條 經鑒定合格的礦泉水,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礦泉水技術鑒定證書。取得礦泉水技術鑒定證書的,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報紙上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鑒定證書是礦泉水開發利用的主要依據,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礦泉水,禁止以礦泉水的名稱開發利用。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凡開發利用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礦泉水勘查評價報告、技術鑒定證書等材料、證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審查意見,依法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開發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礦泉水,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核發礦泉水采礦許可證的情況抄送給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禁止開發利用礦泉水資源。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礦泉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采礦許可證核定的開采量和開采點的范圍進行開采。禁止超量或者超范圍開采。
第十六條 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的礦泉水用于非礦泉水及其系列產品開發時,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取水許可制度的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礦泉水井(泉)投入開發時,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進行長期動態監測,建立監測檔案。每隔15日應當進行一次水量、水溫、水位動態監測;每隔6個月應當將監測數據檔案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礦泉水開發單位和個人如需擴大開采量或者更新井(泉)時,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勘查評價、鑒定手續,并重新領取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凡通過鑒定合格的礦泉水,礦泉水申請人自領取礦泉水技術鑒定證書之日起3年內未開發并未按規定進行動態監測和水質檢驗的,其鑒定證書自行作廢。
第二十條 已開發利用的礦泉水水源地,必須按國家有關水源地保護規定設定礦泉水水源保護區。礦泉水水源保護區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等部門設立。在保護區內禁止排放工業、生活廢水;禁止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禁止使用農藥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已開發利用的礦泉水水源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檢工作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年檢內容包括水質、水量、資源保護和地質環境狀況等。年檢合格者,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年檢合格證書》。
礦泉水水源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中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生產以礦泉水命名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 開發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吉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方案需要什么資質呀?急,在線等
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方案不需要什么資質。只要能提出正確保護區方案就可。
設計到一級水源保護區的環評需要什么資質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規定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
第四條
取得甲級評價資質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由此可知,若涉及到一級水源保護區的環評為省級以下環保行政部門審批的,甲乙資質均可使用;若為國家級項目,需要使用甲級資質。
另外,2015年環保部新官陳同學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其中貌似提到重大項目也要甲級資質,具體的要正式發文才定論。
純手打,滿意請采納,謝謝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
水源地保護范圍是不是必須設置一級和二級
1、以江、河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水域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內的水域為一級保護區。
取水點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線的水域內且在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
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為準保護區。
2、以湖泊、水庫為源的飲用水水源的水域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
取水點半徑300米內的水域為一級保護區。
取水點周圍半徑500米內且在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
3、以江、河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分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取水點上、下游10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取水點上游100米至100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500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準保護區。
4、以湖泊、水庫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分一級、二級。
取水設施沿岸周圍半徑300米內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在一級保護區外半徑延伸至500米處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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