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新疆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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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新疆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新疆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乙級不少于150_新疆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來源: 國家測繪局地理信息與地圖司 時間:2010-09-20 08:56
國測成發〔2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切實加強涉密測繪成果管理,進一步規范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行政審批、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和保管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要求強調如下:
一、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能。要明確本機關負責成果管理的統一辦理審批事項,不得多頭審批、越級審批。
二、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制度,依據《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切實做到有章可循。
三、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行政審批程序,必須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業務特點,盡快完善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依法設定審批權限,必須做到程序合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四、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嚴格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要對申請人提出的涉密測繪成果使用目的是否具體、明確、合法,申請的測繪成果范圍、種類、精度是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等內容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批準。
五、各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的許可使用決定書等批準文件,及時、準確地向被許可使用涉密測繪成果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未經行政審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提供使用涉密測繪成果。
六、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涉密測繪成果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使用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管理,對申請使用的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利用、銷毀等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不得擅自留存、復制、 *** 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使用目的或項目完成后,使用單位必須在六個月內銷毀申請使用的涉密測繪成果,確因工作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按照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使用單位若委托第三方承擔開發、利用任務的,第三方必須具有相應的測繪成果保密條件,涉及測繪活動的,還應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使用單位必須與第三方簽訂成果保密責任書,第三方承擔相關保密責任;委托任務完成后,使用單位必須按照保密規定及時回收或監督第三方銷毀涉密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
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合作的,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對外提供我國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序,依法經國家測繪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
八、各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各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定密、標密等規定,及時、準確地為涉密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標明密級、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圍。涉密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未經國家測繪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不得公開使用,嚴禁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 *** 上登載發布使用。
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各使用單位,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進一步加強涉密測繪成果行政審批與使用管理工作,切實規范提供使用行為,嚴格按照“誰使用、誰申請”、“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保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審批、提供、使用涉密測繪成果的行為,相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嚴查,對造成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切實維護國家秘密安全。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新疆 *** 爾自治區人民 *** 關于廢止《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予以廢止的(53件)
(一)自治區人民 *** 規章(12件)
1.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1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則(1988年11月9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2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3.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0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4.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1990年12月1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5號)
5.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1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22號)
6.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25號)
7.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60號)
8.防沙治沙若干規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64號)
9.勞動合同管理辦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78號,2003年5月9日 *** 令第111號修正)
10.酒類管理辦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80號,2002年5月20日 *** 令第104號修正)
11.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98號)
1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辦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區人民 *** 令第114號)
(二)自治區人民 *** 發布的規定(31件)
13.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補充規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發[1981]229號)
14.公路運輸市場管理辦法(試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發[1981]137號)
15.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設計標準補充規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辦[1982]40號)
17.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1982年3月19日新政發[1982]71號)
18.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發[1982]224號)
19.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貫徹執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發[1984]123號)
20.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1984年11月5日新政發[1984]108號)
21.加強技術改造計劃管理和技術改造程序的暫行規定(1986年8月1日新政辦[1986]145號)
22.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發[1986]128號)
23.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12月2日新政發[1986]137號)
24.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5月9日新政辦[1987]88號)
25.關于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基本建設用地征撥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發[1987]74號)
26.貫徹國務院《關于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的補充規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發[1987]105號)
27.工業企業質量考核與獎懲辦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辦[1987]237號)
28.關于法規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暫行規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區人民 *** 辦公廳發布)
29.甘草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區人民 *** 發布)
30.測繪成果成圖有償檢驗辦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辦[1988]109號)
31.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暫行規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發[1988]129號)
32.關于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禁止無證人員進入邊境管理區活動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考試錄取和面試暫行辦法(1989年9月6日新政發[1989]86號)
34.照顧安置長期在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暫行辦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發[1989]121號)
35.關于中外籍車輛臨時入出境審批及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辦[1994]20號)
36.烏魯木齊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增容費征收暫行辦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辦[1988]98號)
37.批轉自治區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因工負傷后有關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1979年7月1日新革發[1979]268號)
38.批轉自治區酒類專賣局《關于改進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發[1985]99號)
39.批轉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加強對邊境地區采挖藥材管理嚴防人員越境的意見》(1986年4月29日新政發[1986]45號)
40.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工農業生產實行“定額配水”的暫行辦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發[1987]66號)
41.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委員會《農牧區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實施意見》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辦[1987]83號)
42.轉發自治區醫藥管理局《關于封山育藥保護資源緊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辦[1989]44號)
43.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新疆 *** 爾自治區區級 *** 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辦[1999]130號)
(三)自治區人民 *** 批準由部門發布的規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4月22日自治區人民 *** 環境保護委員會新政環字[1988]7號發布)
45.家畜家禽品種改良管理辦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號批準,1994年3月10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畜字[1994]5號發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改)
46.關于《新疆 *** 爾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號批準,1993年11月25日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新計生政法字[1993]19號發布)
47.關于執行調整后的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號批準,1994年8月22日自治區公安廳新公交[1994]86號發布)
48.草原防火實施辦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號批準,1995年11月8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草字[1995]46號發布)
49.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辦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號批準,1996年1月24日自治區版權局新權字[1996]3號發布)
50.草場承包管理辦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號批準,1996年7月17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草字[1996]34號發布)
51.草原風景區管理辦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號批準,1997年1月23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政法字[1997]1號發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改)
52.查處無照經營辦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號批準,1997年1月2日自治區工商局新工商個字[1997]2號發布)
5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號批準,1997年7月23日自治區交通廳新交政法字[1997]7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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